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食品現制現售的許可工作,加強食品現制現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現制現售者),應當根據本辦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經營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條(品種目錄管理)
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食品品種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制和調整,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本市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發布和調整現制現售食品品種目錄。
各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現制現售許可工作,對轄區內的食品現制現售者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條 (許可條件)
申請人向區(縣)分局提出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暾堉剖鄣氖称菲贩N屬于現制現售食品品種目錄的范圍;
。ǘ┚哂信c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作和銷售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ㄈ┚哂信c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工制作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
。ㄋ模┚哂泻侠淼牟季趾图庸ぶ谱髁鞒,防止食品在制作、銷售、存放等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ㄎ澹┚哂信c本單位食品現制現售活動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鋫涑钟行称钒踩嘤柡细褡C明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ㄆ撸┢渌、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條件。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基本條件詳見《上海市食品現制現售許可核查標準》(附件1)。
國家和本市對餐飲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有相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符合該規定要求。
第六條(規章制度內容)
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称泛褪称吩喜少彶轵灩芾;
。ǘ﹫鏊h境衛生管理;
。ㄈ┰O施設備衛生管理;
。ㄋ模┣逑聪竟芾;
。ㄎ澹┤藛T衛生管理;
。┤藛T培訓管理;
。ㄆ撸┘庸げ僮鞴芾;
。ò耍┦称诽砑觿┦褂霉芾;
。ň牛┎蛷N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管理;
。ㄊ┫M者投訴管理。
第七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恫惋嫹⻊赵S可證》申請書(附件2);
。ǘ┕ど绦姓芾淼认嚓P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ǘù砣耍ㄘ撠熑嘶蛘邩I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ㄋ模┦称番F制現售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應當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
。ㄎ澹┲谱鞴に嚵鞒,包括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內容應涵蓋制作、包裝材料的處理、加工過程及主要技術條件;
。┲谱髟O備設施,包括生產設備的名稱和數量;
。ㄆ撸┊a品原料配方,包括產品配方的組成及用量,配方應注明計量單位或配比;
。ò耍┦称诽砑觿,包括配方中的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應與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進行比較;
。ň牛┓媳巨k法第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ㄊ┴撠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ㄊ唬⿲傥修k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ㄊ┦称番F制現售經營場所屬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屬其他性質的,應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ㄊ┓、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環境保護管理有相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證明材料或書面承諾。
第八條(許可程序和許可證管理)
本市核發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許可程序和許可證管理,應當按照《上海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許可證填寫)
各區(縣)分局向食品現制現售者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類別欄,應填寫為"現制現售",備注欄參照現制現售食品品種目錄填寫核準的具體品種。
第十條 (食品現制現售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現制現售,是指在不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固定經營場所內從事即食食品的現場制作、現場銷售,且不屬于單純加熱、分裝、分切、食品現調機等食品簡單制作的加工經營方式。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現制現售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ㄒ唬┦称飞a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
。ǘ┥虉、超市(或賣場)、便利店、小賣部等流通領域的食品現制現售;
。ㄈ┦称窋傌湹默F制現售;
。ㄋ模┓羌词呈称、飲用水的現場制售;
。ㄎ澹┦秤棉r產品的初級加工。
第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月*日。食品現制現售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